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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法律依据来自《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符合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可领到《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并在每月1-5日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到街道或镇乡就业与社会服务中心签字,当月月底前失业保险金就发放到个人的农业银行卡账上了。
到你在昆明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办理,或者到你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劳动就业机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劳动就业机构或其委托代理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登记办理《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所需材料(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地址页、本人页);(二)未婚证或计生证的原件;(三)毕业证复印件;(四)小一寸相片两张;(五)下列材料其中之一:1、离开原单位证明的原件及劳动手册复印件;之前在我中心办理了失业证的人员就业后再失业的,须凭原单位的用工花名册原件(上面必须有失业证编号)到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取失业档案。2、从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交报到证;中专提交不包分配证明原件;高中提交未能升学证明原件,成大、网络教育和函授的则提交前一个学历的不包分配证明或未能升学的证明。(六)与我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档案保管协议。